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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能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提供依据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1112人看过

  深圳集成电路维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一般而言版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包含有源元件的三维配置方式的图形。这种“三维配置”本身就是一种信息状态,有时不需占有物理空间,当它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上时,就会为相关技术人员所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同样,在掩膜板上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亦是以一定的图形存在的,目前技术人员借助CAD软件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即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硬盘或者其他存储器中。可知在不同的载体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以不同的状态存在,人们可以借助一定的设备来感知这些被存储的信息。制作集成电路的过程就是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表现的图形结构通过特定的工艺方法,如刻蚀、掺杂等固化在硅片中。可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表现的信息是可以被复制的,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技术人员独立创作而成的,那么似乎就应该得到版权保护,然而,基于以下原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受到现有版权法的保护。

  一、版权法保护的是文学和艺术作品,而非工业品。

  《白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开宗明义,“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愿望和鼓舞”,可见该公约保护的是文学和艺术作品,各国的版权法亦大致遵循了此原则。对于工业产品各国版权法基本不提供保护,只有实用艺术品是其中的例外。《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规定了,各成员国应保护实用艺术品,但在(({白尔尼公约指南》中,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是这样描述的:“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准许国内法选择保护条件”,可见即使是实用艺术品,版权法给予保护的仍然是其中的艺术性部分。而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是图画、地图或是雕刻等文学和艺术作品中的任何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就在于其工业应用性,因而是版权法无法提供保护的。其次,版权法的思想和表达的二分原则导致不能采用版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就在于其工业应用性,根据有价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便可能生产出性能卓越的集成电路产品,从而为集成电路生产商带来丰厚的利润。而真正有价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那些在技术上确实先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体现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技术之中,真正需要保护的也是这些技术因素,但是,“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因而这些技术因素是版权法无法提供保护的。如果对于这些技术因素亦用版权法给予保护,将导致版权法概念的混乱。

  另外,如果用版权法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表达,将阻碍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对于我们一般的作品而言,同一种思想,不同的作者表达就会不同,这样而来的各种原创性的表达均会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集成电路产业却很特殊,集成电路是一种能执行某种功能的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功能执行密切相关,因而会受到技术、功能、自然规律、材料、设备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限制表现在: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到制造工艺的影响。集成电路的集成度的提高需要电子元器件越来越小,线宽越来越细,但是元器件越小、线宽越细,这样的工艺要求就越高,成品率就越低。而且线宽细到一定的物理极限,就会使之功能发生改变,不能实现其预期功能。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达形式受到功能的限制。如,用于功率放大的集成电路,其中的功放管图形的面积必须较大,使之能够承受强度较大的电流冲击;一般击穿电压较高的集成电路,其晶体管的基区图形设计通常为圆形,这样有利于克服结面曲率半径较小处产生较大的电场强度。因此,在权衡集成度和成品率的情况下,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员所采用的线宽、器件大小、图形选择等基本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如果对于这样有限的表达用版权法给予保护,那么将导致这些表达后面的思想也受到版权保护。这样本来保护表达的本意却导致了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思想的保护,有悖于版权法保护表达的精神。再者,如果给这些有限的表达给予版权法长达50年的保护,将导致这些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思想被少数人垄断,将不利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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