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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登记申请程序和权利救济的完善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6日|分类:知识产权 |457人看过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所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投入商业利用时才要求提交)等等。深圳中级法院在审理天微公司诉明微公司一案时,为了确定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内容,委托专业机构对芯片进行鉴定拍照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这是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被法院用来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内容造成的。

  法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深圳中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充分暴露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在申请登记方面存在的不足。条例中规定仅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不利于有关证据的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应当将申请程序完善为提交包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图样等纸质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条件允许的话还应提交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芯片。深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辩护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

  1、增加证据保全的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但没有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证据保全可以将一些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有助于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成电路产业属于高技术产业,如果没有证据保全,当事人很容易将有关证据毁灭,当事人即使提起诉讼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保护力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当“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成立时,执法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物品”。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由于其独有的快速解决纠纷的特性深受广大企业的欢迎。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对有关的程序给予了细化,但还是不可掩饰其中存在的疏漏:即执法部门仅仅是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物品,却没有涉及藉以生产的原料和工具,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人留下了继续侵权的可能性,对侵权人的制裁也远远低于其他国家。

  美国法律规定了对其他藉以复制半导体产品的产品予以没收处分,以及处分的程序。为了杜绝类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人惩戒性的制裁,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相应做法,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在没收或销毁侵权产品基础上,对生产原料和工具予以没收或销毁。

  3、增加海关保护的规定

  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从进出口方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限制,海关有权禁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并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备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实施海关保护措施。我国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尚未纳入保护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是一项很重要的新型知识产权,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对其实施全面的保护,将其纳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中。

  4、增加刑事法律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严重侵权时都可以构成犯罪,表明了国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决心,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这一高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只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韩国法律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独占许可权的侵权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5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事法律保护可以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从而减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的出现。因此,建议增加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严重侵权构成犯罪的规定,更好地保护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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