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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37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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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和实务,总结出侵犯软件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犯软件著作权具体行为: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软件的复制即将软件制作一份副本或者多份副本,复制可以全部复制,也可以部分复制。但是无论是全部复制还是部分复制都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复制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软件著作权复制权属于软件权利人,依法受本条例的保护,未经被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进行的非法复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后果,轻微的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承担侵犯软件著作权行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发行权是指软件权利人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被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发行的方式包括出售、赠与、网上下载、出口等方式。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出租权是指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权利人授权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软件权利人专有。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权利人通过发行出租等方式可以获取重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未经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行使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轻微的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承担侵犯软件著作权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为了防止被他人非法拷贝,经常会采取技术上的加密措施,例如,在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安装过程中设置序列号和密码,只有拥有序列号和密码的用户,才能将软件的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中。还有一些软件企业采用加密狗(锁)、加密卡的方式进行加密,没有加密锁或者加密卡,用户不能安装和/或运行软件。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权利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上述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那些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例如破解或者解密加密锁、避开加密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软件作品中包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著作权信息、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软件使用条件信息等)。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同时,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将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获得报酬。未经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侵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在实际生活中,那些销售盗版软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属于未经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在销售计算机过程中预装盗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也属于非法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在被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过程中,如果非法抄袭他人的程序,然后再将含有他人程序的软件进行销售的行为则属于非法转让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无论是违法转让还是非法许可他人软件著作权,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承担被侵犯软件著作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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