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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维权律师实务:集成电路保护措施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60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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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维权律师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集成电路维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

  【原告诉由】原告昂宝公司诉称,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该布图设计目前合法有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南京芯联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其申请日晚于原告的布图设计。原告自被告三处购得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的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并取得涉案产品的技术资料。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聘请了集成电路维权律师帮助其公司集成电路维权,打算向法院提起集成电路诉讼。

  经观察,涉案产品的技术资料的来源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网站。原告经分析后发现,被告一和被告二制造、销售的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系对原告专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比,在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线路连接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方面均相同,甚至在备用的不具有实际功能的电路部分都相同。原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直接复制并商业利用了原告的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嫌集成电路侵权,被告三商业利用了原告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进行集成电路维权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南京芯联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1、如果原告主张南京芯联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犯了其布图设计专有权,涉嫌集成电路侵权,原告应当申请行政机关撤销被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不是向法院提起集成电路诉讼;2、原告举证的相关网站并非自己注册、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实,南京芯联公司没有制造、销售涉案的集成电路侵权产品,也没有其他集成电路侵权行为;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芯联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1.其没有复制过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制造、销售涉案集成电路侵权产品;2.原告举证的相关网站并非自己注册、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实;3.原告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集成电路诉讼请求。被告梓坤嘉公司未参加本案庭审。

  【诉讼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之保护范围的确定;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集成电路诉讼请求。

  【办案手记】广东长昊律所集成电路诉讼维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为你分析为什么原告诉讼得不到支持:

  原告涉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经国家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予以公告,其依法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均为集成电路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诉讼维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集成侵权行为,首先需要确定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继而界定集成电路保护范围。在集成电路保护范围得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进行集成电路侵权比对,若无法确定,则应视为无法满足集成电路侵权比对的条件,而不应当作出集成电路侵权认定。

  一、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集成电路保护范围应当是确定的。根据《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应当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公告公示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确定的内容为准,复制件或者图样附具的文字说明,可以用来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一致的情况下,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保护样品亦可用来确定集成电路保护范围。这三者所确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保护范围应当相同。

  被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其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授权公示的图样(复制件)确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了集成电路保护范围。或者,在相同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条件下,被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图样(复制件)与授权公示的图样(复制件)相同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了集成电路保护范围。两者存在不同,仅仅体现在公认常规设计的变化、常规的替换性设计,或者是由于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所带来的,这种不同对布图设计整体并未带来任何实质上的变化,也应当认定其落入集成电路保护范围。

  关于图样、样品、或是图样电子版本在确定集成电路保护范围中所起的作用。依《条例》及细则规定,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必须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复制件或图样是登记授权的必要条件。而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样品提交与否并不是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或者只是相对必要条件。在不提交图样的电子版本,权利人没有商业利用而不提交样品的情况下,布图设计依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因登记公告公开而获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社会应当是公开的,公众有权获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从而在获得集成电路保护的同时也促进公众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利用,并能够保护公众利益。所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诉讼维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应当以提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文件中并经公告公示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集成电路保护范围也应当以此确定。在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样品中包含了与复制件或者图样所确定的布图设计时,其一致的布图设计部分也可以用来确定保护范围。

  二、关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集成电路侵权判定。

  本案原告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系一款电流模式控制的反激功率变换器,申请登记提交的该两层金属层图样可以确定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诉讼维权律师邱戈龙、郑志祥认为,《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并能依此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本案中,首先应确定本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及准确界定集成电路保护范围,这是认定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只有两层金属层图样,并未涉及除金属连线之外的半导体元件及有源元件,依据该两金属层图样无法明确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体的有源元件及其数量以及位置关系等信息,因而无法确定包含有源元件在内的各种元件与互连线路的具体内容。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无法确定的前提下,原告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并不能确定,因而也无法确定该集成电路保护范围。因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基于其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证据不完整,导致无法将被控侵权的布图设计与之进行侵权对比。故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没有事实根据,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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