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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侵权复制品罪一线只差(长昊)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32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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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版软件侵权,一般涉嫌两个罪名,即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前罪重且追诉的起点低(最重可以判7年,5万起点),后罪轻且追诉的起点高(最重只能判3年,起点10万)。

  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而鲜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案就是涉及这两个罪名的案件,但是本案经过软件著作权律师的努力辩护之后,被告最终就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而不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二、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淘宝网店“加密锁软件总店”、“软件服务之家”销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加密锁(软件破解驱动程序),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万余元。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没有复制涉案软件作品的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在案件定性和证据链上作了充分的庭前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包括复制、发行,也包括既复制又发行;且“发行”包括批发、零售等多种形式。本案中,显然没有证据证实李、刘实施有相关复制他人软件的行为,并且其二人通过淘宝网店向他人出售涉案软件加密锁,并没有破解著作权人的软件加密保护功能,使他人无需购买正版软件加密锁就可以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加上辩护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证据链的组合,法官最终采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起诉罪名不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但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律师案件评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都是与著作权有关的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而鲜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了是因为从重打击以外,还有立法和司法解释问题,实际上两者是可区分的。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虽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都是与著作权有关的犯罪,但是二者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犯罪行为,让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分析区别之处:

  1.主体要件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3,二者追诉的起刑点和法定刑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轻且追诉的起点高,最重只能判3年,起点10万而侵犯著作权罪重且追诉的起点低,最重可以判7年,5万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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