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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保护对象是什么?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3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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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这样的说话是一点都不夸张的,大到航天飞船离不开集成电路进行操控,小到我们现在基本上人手一部的手机里面也是通过数个集成电路板进行控制操作的,因此对集成电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究竟保护什么呢?让广东长昊集成电路律师为您分析: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先保护的是集成电路设计主体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主体,我国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集成电路权利持有人才能作为集成电路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权利持有人呢?权利持有人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第六条所述保护的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我国《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与国际上遵守的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主体是一致的。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才能成为我国《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次保护的是集成电路设计客体

  目前世界各国仅仅只是把半导体集成电路列入集成电路保护当中去,其实根据我国规定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保护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仅仅只是集成电路的一部分而已。我国根据发展等因素的国情,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集成电路客体也仅仅只限于半导体集成电路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得到该条例保护的前提是该集成电路必须具备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所谓的独创性即为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是设计者经过自己智力劳动而收获的劳动成果并该劳动成果不与常规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但如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符合前述条件的,也是受到保护的客体。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与Trips协议的规定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的,毕竟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必须根据相关国情出发作出合理的规定,比如: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而Trips协议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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