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来源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法保护,因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门法保护的原因也就是设置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制度的理由。之所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门法保护,而不是采取己有的著作权法或专利法进行保护,是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布图设计具有传统版权法客体所没有的工业实用性,因此不适合单纯采用版权法来保护;第二,布图设计往往难以达到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单纯采用专利法也难以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来源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法保护,因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门法保护的原因也就是设置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制度的理由。之所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门法保护,而不是采取己有的著作权法或专利法进行保护,是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布图设计具有传统版权法客体所没有的工业实用性,因此不适合单纯采用版权法来保护;第二,布图设计往往难以达到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单纯采用专利法也难以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上述两个特点,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进行集成电路生产和制造的前提,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必要性,所以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了专门立法的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如美国、口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也属于专门法。简言之,设置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制度的理由在于:需要对布图设计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己经无法适应布图设计自身的独特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