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及国际组织已颁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对于布图设计权的规定来看,布图设计权在内容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复制权和商业实施权。
所谓“商业实施权”是指布图设计权人可以或者授权他人将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实施;反过来,布图设计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实施。布图设计的价值只能通过商业实施来实现,如果布图设计人不享有这一权利,就难以充分保护其权益。探讨商业实施权至少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权利内容,二是从权利效力。
商业实施权可以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布图设计权人有权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出租、许可实施或者为进口、销售、出租、许可实施而展示以及以其他方式扩散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有前述行为。这就是说,布图设计权人可以享有进口权、销售权、出租权、许可权、展示权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都对这些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关集成电路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这样详细的规定权利内容。一般而言,国内法未作详细规定往往是出于各国国情的考虑,而国际法未作详细规定则常常源于考虑到各方利益后的妥协。比如,在欧洲最早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瑞典在其《半导体产品电路的布图设计保护法》第1条中就明文规定:“任何创作了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的人享有如下权利:……通过销售、出租、出借或任何其他向公众扩散的方式使布图设计或者包含有布图设计的产品可被公众获得。”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销售、出租、出借等项权利,再加之以“任何向公众扩散的方式”,可谓滴水不漏。瑞典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并不是因为欧共体发出了指令,而是因为其-国内自身的需求。这从其国内法与欧共体指令发布的时间上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积体电路线路布局保护法中对于权利内容的规定看似简洁,但其内容并不简单。该法第17条规定:“电路布局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为左列各款行为之权利:一、复制电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