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辨别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对于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具有至关重要,让广东长昊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为你区分两者的辩证关系:
自1890年美国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发表《隐私权》一文后,如何对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我国学者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另一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其具体内容为:公民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都具有秘密性,都必须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二者存在着某些交叉和重合,个人隐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也可成为商业秘密。
但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个人隐私属于人格权,而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2.权利的客体不同。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或个人私事决定自由),而商业秘密仅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权利的主体不同。个人隐私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因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大众传媒大量登载涉及个人的桃色新闻和庸俗流言,二是公众尤其是受害者感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精神痛苦。这表明隐私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只有公民才有精神痛苦的情感。而商业秘密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且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
4.构成要件不同。商业秘密要求信息必须在客观上适合于在商业活动中实施,并能创造出积极的效果,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个人隐私则不要求这些内容。
5.侵权的行为形式不同。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涉及刺探、调查、披露、公开或者传播等形式,但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还包括干扰个人生活(或妨碍个人私事的决定)。
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都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而个人隐私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因行为人的不同而由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处理,例如根据《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当事人隐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有关规定,追究个人隐私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编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