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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可忽视的细节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6人看过

商业秘密罪认定中首要注意严格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广东长昊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为您分析如下:

首先需借助于商业秘密的一般原理,尤其是商业秘密的民事原理对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以及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等作出正确判定。其次,我们要严格把握构成要件。

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并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客观标准。但如何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一般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情况和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披露范围或使用情况及取得的利益或竞争优势情况,受害人的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及其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制止商业秘密被侵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结合考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否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倒闭,破产,权利人声誉或信誉严重受损,权利人死亡或必将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等情形予以认定。同时要注意对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从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或公开使用的产品、住处或其他公开场合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善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不知且不应知(即无重大过失)他人是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都不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也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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