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能够纳入刑法打击范围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如果社会危害性不是足够严重,通过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就已经能够解决,就没有必要进行刑事救济手段,启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
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对泄露商业机密罪的概念理解,应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是否是《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
由于商业机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征。因而使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行为。
2、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商业机密法律关系。
纳入刑法打击对象的泄露商业机密罪必须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商业机密法律关系,而非《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业机密的保护性规定。
3、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通常情况下,能够纳入刑法打击范围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如果社会危害性不是足够严重,通过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就已经能够解决,就没有必要进行刑事救济手段,启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
因此,在理解泄露商业机密罪的概念和外延时,主要从上述3个方面为出发点,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泄露商业机密罪都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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