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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94人看过

侵权人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嫌疑和可能,比如侵权人曾经在软件著作权人处工作过,可以很容易获得权利人的软件代码,或者即使不能很容易获得,但通过一定的途径可以接触或获取。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最有效救济的方式,那么软件著作权人在遭遇软件侵权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呢?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基础之一——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这是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根本没有拥有软件著作权,其根本没有资格主张其软件代码被侵犯,就算有关软件代码被侵权,也轮不到他来主张权利。大部分情况,软件著作权人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身份证明,之所以说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的前提条件,理由在于法律不保护不是权利人提起的权利被侵犯的主张。

2、“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基础之二——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打击的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根本不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自然不能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在报案时提供的侵权行为证据是初步的侵权行为证据,至于是否是真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待公安机关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后,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在实务中,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与软件著作权人的界面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即完成了侵权行为的初步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嫌疑。

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基础之三——侵权人有接触涉案代码的可能

侵权人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嫌疑和可能,比如侵权人曾经在软件著作权人处工作过,可以很容易获得权利人的软件代码,或者即使不能很容易获得,但通过一定的途径可以接触或获取。这方面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只要能提供侵权人在权利人处工作的时间、职务、工作内容等即可以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侵权人的软件代码来源不合法。

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基础之四——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只有达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才能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方面主要体现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后果。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因此,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认为,软件著作权人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应当准备上述材料,否则不能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即使软件著作权人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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