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间的核心竞争力,日益成为人们角逐的对象,因此而演发出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中,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往往需要专业的机构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进行鉴定,以此协助法官根据其审判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做出合理的判断,那么问题来了,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谁具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呢?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司法机关委托他们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手段,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独立的科学结论,以协助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
一、当事人申请启动
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法官在诉讼中扮演中立的角色,法官一般不主动提出司法鉴定。如果案件涉及技术问题,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再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鉴定的必要;也不应主动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法院指定启动
一般而言,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是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才会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可知鉴定的启动都是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鉴定机构情况介绍及鉴定人员名单),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据此,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实行以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为原则,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法院指定。
综上所述,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团队认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分为两种即当事人申请启动和法院指定启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当注意的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