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中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其目的是为了纠正一些法院把限制消费的措施等同于纳入失信人名单的错误做法。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该规定尚未废止,意味着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可被限制高消费,但不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限制高消费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吗?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