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涉及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的相关规定整合
男女双方在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另一方名下、或者一方、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财产性质以及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现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该部分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说明。
一、首先我们需要就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知,《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采用列举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列明,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婚后双方购买的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均属于共同财产,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即“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予以分割;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对双方的赠与。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就该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非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该部分目前属于立法空白,需要根据购房系为双方日后共同生活购房,还是仅仅是为缔结婚姻关系达成的结婚条件,还是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双方出资情况、意思表示以及共同生活情况认定属于共同财产还是赠与。
五、夫妻双方婚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中,房改房一般价格优惠,但需要一定的房改资格,双方婚内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出资,但使用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如何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就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屋,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法院对夫妻一方出售房屋以及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该房屋产权进行了双重规定,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一方面保护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防止夫妻一方为转移房产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七、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否因婚姻时间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规定了财产性质的法定性同时,不排除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属。
八、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对产权不全以及位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也进行了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婚姻涉及房产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归纳总结,当然,双方也可以就婚内、婚前财产进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