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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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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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水岸华庭42户业主讨回违约金-三明房产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者:谢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216人看过

案情:

2007年某开发商与众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2008年1月20日交付,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008年6月28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因开发商无法提供消防等已验收合格的证明,42户业主拒绝收房。后双方协商不成,42户业主遂于2008年12月委托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的张健超、谢红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庭时开发商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水岸华庭小区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消防验收,但开发商在消防通过验收后却未通知业主收房。

焦点:

商品房符合什么条件,才是验收合格?未履行通知义务,责任由谁承担?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只有在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才能进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不仅应当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验收。“包括消防验收”即并非只要消防验收,因此,消防验收合格,仍不能作为商品房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开发商作为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情况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致买受人拒绝接收的,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理应履行再次通知交房的义务,开发商未告知导致买受人迟延接收房屋的,开发商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开发商2008年6月28日被告通知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消防还未通过验收,2008年8月20日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后,又未通知业主,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

后记:经过律师的大量努力,成功的为42户业主讨回120多万元违约金,深受当事人好评。

作者:谢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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