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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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死于车下获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

发布者:谢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05人看过

2010年4月,刚满14周岁的林某经人介绍到从龙岩到三明市区一家汽车修理店当小工。2010年9月的一天中午,来了一辆大货车,驾驶员陈某说要调下刹车,老板黄某就叫林某钻到车子底下去调刹车。而陈某就坐在在不远处与别人聊天,过了约10多分钟,陈某以为刹车调好了,在没有和确认林某是否还在车底下的情况上,就上车起步。刚起步往前,就听到底下一阵惨叫,陈某意识到不好,可是,来不及了。修理厂的人听到惨叫声,都跑了出来,可怕的一幕出现了,年仅14岁的,林某已被压死在车轮下。修理厂的人立即报警,警察很快赶到,带走了陈某。

因为林某是死于运转的车轮下,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很快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完全责任。后案件于2010年12月移送到法院审理,林某家人随即委托谢红律师向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将车主、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原、被告双方主要对于林某应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原告在三明仅居住了5个月,不应按三明计算。但谢红律师通过向相关部门查证,确认林某之前就读的学校和寄住的亲戚家在龙岩市的城市规划区内,林某在该学校学习和亲戚处居住已3年,仍应按福建省的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采信了谢红律师的观点,由于陈某购买了足额的保险,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后,各方都没有上诉,林某家人很快领到的赔偿款。

但案件并没有结束,由于林某事发时只有14周岁,而老板黄某明知林某未成年,但贪图使用未成年工便宜而且好管教,所以雇佣林某,且事发时黄某也在场,其也没有确认林某是否还在车下调刹车,就让陈某上车启动,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某作为用工单位的老板,也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标准进行赔偿。最终在劳动保障部门和律师的介入下,林某家人与修理厂达成了赔偿协议,林某家人又获得了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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