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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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常识

发布者:谢红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76人看过


保证期间的常识
    在借款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担保的问题,其中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许多人并不清楚。就此做粗略的小结,供大家参考。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如果没有写是一般保证的,通常都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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