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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辆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发布者:谢红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525人看过

超载车辆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超载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拒绝理赔?沈先生就遇到这样的难题,他和保险公司原先约定“超载加扣10%的事故免赔率”,但真出了事故谈到理赔时,保险公司“翻脸”了,说沈先生违反了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因此不能理赔。沈先生一怒之下把某保险公司告进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要求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沈先生交通事故理赔款29.2万余元。

   沈先生名下有一辆汽车,平时从事货物运输。去年5月24日,他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了同向行驶的一辆车后,还冲进非机动车道内,将一名骑车人和行人撞成一死一伤,自己的车也遭到损坏。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沈先生驾车时未确保安全且超载,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令沈先生稍微心安的是,他的车子是投过保险的。不过,当沈先生跑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对方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这让他感到很意外。去年9月,沈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进法院,要求支付理赔款29.2万余元。

   “事发后我向保险公司协商索赔时,保险公司向我提交了2007年的保险条款,该条款约定超载加扣10%的事故免赔率,因此我主张的理赔款是依据该条款计算的。”沈先生在法庭上称。

   某保险公司对沈先生计算的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合同所附的条款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沈先生所称的条款不是本案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保险公司代理人还说:“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沈先生在发生事故时车辆超载,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免除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相关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属免除责任内容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说明。

   法院作出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已对有关免责条款向沈先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释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沈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应向沈先生作出赔付。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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