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的缓刑辩护

发布者:陈云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6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86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12年12月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7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陈xx驾驶粤GB1073号小型客车搭载被害人刘**等人由珠海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43广珠西线高速公路10KM+200M路段中间车行道时,该车碰撞道路中央分隔带防护栏,致使刘**被抛出车外掉落路面上,造成刘**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陈xx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违法了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且陈xx驾驶机动车未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陈xx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xx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刘**的家属赔偿人民币227000元,刘**的家属表示对陈xx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人马德良、于辉、莫妹的证言;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警情资料;机动车辆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化验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经行民事赔偿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自首情节。经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证据佐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冰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董 少 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