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汪某国、吴某汉、陈某墙等人在幕后老板的安排下,在五华县一养猪场内制造毒品,期间,他们一共制造冰毒成品321.2公斤、半成品401公斤,该制造毒品窝点被五华县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三犯罪嫌疑人。该案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可以判决死刑。
陈云龙律师接受了陈某墙家属的委托,提供刑事辩护。陈云龙律师介入后,多次到看守所与陈某墙进行会见、了解具体案情,为辩护做充分的准备。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制造毒品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严惩三名犯罪嫌疑人。
【分析】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云龙律师为陈某墙辩护,提出辩护意见:陈某墙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制造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与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墙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