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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儿媳没签字,购房款却要儿媳还

发布者:沈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24人看过举报


上一条视频我们说到,儿子因结婚买房,向父亲借了19万。父亲让儿子还钱,儿子却耍起了无赖。最后,父亲将儿子、儿媳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仅判决儿子归还这19万,儿媳也要一起还。

很多粉丝看完后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借条上没有儿媳的签名,儿媳还要一起还钱呢?

带着粉丝的困惑,让我们一起进入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

旧的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说白了,只要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负债的目的、用途及形式如何,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了例子,丈夫偷偷在外借了几百万,偷偷花掉了,老婆自始至终就不知道丈夫借钱的事。老婆虽然没在借条上签字,也没见过钱,但是必须得还这笔钱。你说冤不冤,结婚岂不是给自己带上镣铐枷锁,绑上了定时炸弹。

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害苦了很多婚姻中的女人。

直到2018年1月17日新婚姻法的出台,才让许多饱受夫妻共同债务苦难的女人看到了希望,得到解脱。再一次告诫那些没心没肺、对配偶不负责任且心怀不轨的人们,不要妄图逾越法律的底线。

新婚姻法规定,要想让老婆承担债务,必须有老婆的签字,否则老婆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共债共签。

有人会想,这样挺好的,以后我让老公借钱、负债,我负责花钱。等到还钱的时候,没有我的签字,我就不用还,让老公一个人还,让老公一个人做老赖,我可以用借来的钱养着老公,岂不快哉。

我想说,你想多了。

新婚姻法还有另外两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无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婚姻法通过区分“家庭日常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负债(如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个例子,老公借钱买了个冰箱、洗衣机,虽然借条上没有老婆的签名,但是买冰箱、洗衣机借的钱,老婆要一起还。为什么,因为冰箱、洗衣机属于家庭日用品,老公个人购买属于家事代理范畴。除非老婆可以拿出证据,说冰箱、洗衣机我没看见,更没有使用。

再比如,老公借钱买了一辆小汽车,平时夫妻两一起开车上下班。虽然购买的汽车不属于家庭日用品,但是夫妻两一直在共同使用,也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买车借的钱也需要夫妻一起还。

再回到儿子借钱买房,儿媳却被法院判一起还钱。因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条上没有儿媳签名,但是房子儿媳住着,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儿媳占了公公的便宜,还要赖着钱不还,好像说不过去吧。

最后,我想说3句话。
这第一句话呢,是对债权人说的
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这第二句话呢,是送给举债一方的夫妻。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最后一句呢,是给非举债配偶的忠告。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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