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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全部追回(13万)

发布者:沈媛|时间:2020年11月27日|3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加盟费全部追回13万)

专注加盟五六载,专业特许加盟合同律师为您解密,那些您不知道的事儿!

当您猛然发现加盟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加盟公司存在欺诈隐瞒、加盟费一旦收取不再退还、物料费无比昂贵、虚假宣传、签合同前的承诺不能兑现,而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却入不敷出、连连亏损,根本不像加盟公司宣传的1年回本,2年买宝马

此时,请您千万不要动怒,更不要盲目的拿着合同,去找加盟公司讨要说法,要求退费。

明智之举是什么呢?

拿着加盟合同所谓的“核心技术秘密”等全部材料,找到专业的加盟合同律师,听听律师的分析、意见。如果选择诉讼,在专业加盟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搜集,切勿打草惊蛇,维权在悄无声息中进行着,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待时机成熟之时,有律师的“神助攻”,雄赳赳气昂昂、大刀阔斧地维权,专业律师帮你最全面、最大限度加盟费。

下面请您欣赏专业加盟律师的呕心沥血之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8)苏8602民初735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培训服务费14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48000元,被告仅提供了几天的培训服务。被告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告还虚假陈述,向原告承诺6-8个月可以回本,构成欺诈。就涉案合同,原告并未开店。

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不实,没有证据支持。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且向原告交付了开店所需的核心机密资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并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周某和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许可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使用原告的“***”餐饮项目名称,合同期限为1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48000元。

鉴于原告实际接受了告的教育培训,培训对价应当支付,本院酌定被告应当从收取原告的费用中向原告返还1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周广滨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雪

律师寄语:委托人拿着加盟合同找到我的时候,已经被加盟公司搞的心力交瘁。委托人期望沈律师帮其追回款项的期望值是6万元。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特许加盟费13万元,大大超出委托人原先期望的7万元。

在这里,沈媛律师给广大在特许加盟中,遭遇虚假承诺、特许加盟合同欺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不公平不平等对待的加盟商朋友一句忠告: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特许加盟维权律师!及时维权+专业特许加盟律师=您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专业加盟维权南京律师团律师沈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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