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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者:郝朝虎|时间:2021年03月24日|7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X,小名淮南,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2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XX,安徽XX律师。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8]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李X、李X、李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董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黄XX、崔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李X伙同吕XX、李X、李X组织由李X、李X带领村民常X、胡XX、孙X从濉溪县刘桥镇小城XX出发,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事后濉溪县刘桥镇小城XX书记、被害人李X1发现被告人李X、李X带领胡XX、常X、孙X5人到北京集体上访后,立即安排接访人员前往北京找到被告人李X、李X等人,被告人李X、李X等人不听劝阻,要求继续上访。随后被害人李X1请求被告人李X、吕XX帮助劝说李X、李X等人回来,被告人李X、吕XX则借机要挟李X1必须解决李X妹妹分房子(4万元)、李X父亲分房子(2万元)、吕XX饭店门口修路赔偿(5万元)、李X、李X等人房屋附属物清点保证金(5万元)以及解决李X、吕XX、李X等人进京上访的花费2万元等事项,不给钱就让李X等人在北京继续上访。被害人李X1担心以上人员继续上访会影响村里的维稳考核及自己的职务,被迫分五笔给李X、吕XX共计18万元。收到钱后,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李X、吕XX安排李X、李X等人不再信访并回到家中。

经查明,以上18万元中,关于附属物清算补偿的要求,属于合理要求,其5万元保证金在案发后,也已退还;李X父亲符合分房条件,据协议显示,2万元是李X1代表村里先行垫付,且案发后,此款也已退还,因此这7万元不应计入敲诈数额。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李X提出的其妹妹李X3的分房诉求是合理的,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XX、李X、李X、李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郝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李X只是通过正常的手段上访,李X、李X与李X、吕XX并无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李X、李X对谈判内容不知情。李X1主动找李X、吕XX帮忙息访,是李X1主动提出的赔偿,并没有受到威胁。认为李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吕XX、李X、李X、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吕XX、李X参与数额7万元,数额巨大;李X、李X参与数额2万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X、吕XX及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吕XX、李X、李X、李X共谋到北京信访给镇、村干部施加压力,在李X、李X等人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后,李X、吕XX采取向被害人通某继续在北京信访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并提出不合理诉求,迫使被害人给付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李X、李X在北京信访期间,不知道吕XX索取修路安全距离补偿款,亦没有与吕XX、李X就索取此部分财物的共同意思联络,故吕XX的行为超出李X、李X的犯意,李X、李X不应对此部分数额承担责任。李X、李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李X、李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李X、李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李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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