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余茹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9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被告:兰X
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兰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兰X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728289.5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公告费(如有)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以后续结婚使用为由要求原告每月定期将工资薪金交由被告保管,原告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未共同生活,所转款项均由被告保管并使用,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两种方式向被告转款890086.93元,明显超出恋爱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期间因原告生活需要,被告仅转回161797.42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与其交往过程中存在多次重大欺骗行为,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在恋爱期间由被告代其保管的款项共计728289.51元,但被告不愿退还且已在各个联系渠道将原告拉黑。综上所述,原告在恋爱存续期间共计向被告转款890086.93元,除去期间被告转回的161797.42元,剩余728XXXX8951元由被告代为保管,现原、被告双方已分手,被告代为保管的款项应子返还。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原告刘X系华XX公司员工,被告在非洲喀麦隆KTV做前台收银员。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在非洲喀麦隆相识后恋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国外短暂同居过一段时间。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间,原告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款。原、被告认为在通过恋爱后可缔结婚姻关系,但恋爱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在恋爱期间存在欺诈行为,而原告刘X在与被告兰X恋爱期间至今处于已婚状态。之后,原告与被告解除恋爱关系,但原告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向被告的转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与被告兰X曾系男女恋爱关系,且原告在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告在恋爱期间短暂同居过,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以缔结婚姻关系,存在财物往来系人之常情。但原告与被告恋爱时间不长,向被告转款的数额明显超过正常共同生活水平。在双方恋爱期间日常的生活性开支,已给付完成的,可视为赠与;但明显超过正常生活性开支的转款,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不应视为赠与行为,作为接受财物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账890086.93元,被告已返还161797.42元,剩余728289.51元未返还。但考虑双方在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存在一定的恋爱支出和生活开销;且原告实际系已婚状态却仍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存在过错;而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未有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0000元,并对原告诉请的相关利息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刘X不当得利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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