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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余茹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xx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821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茹,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4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院于20206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茹、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指定品牌的货物,私自改变提供产品品牌,涉及金额达193,600元,造成A公司声誉损失,构成违约;2.B公司未履行质保责任,业主方的维修要求都是由A公司完成,质保金依法不应由A公司支付。

被上诉人B公司辩称,1.B公司已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依约为项目提供材料并安装;2.2018826日,A公司在《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点货清单》上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日,该项目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接收单位验收认可并盖章确认,因此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08,450元及利息;3.A公司要求扣除声誉损失、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如A公司坚持该请求,可另行起诉。

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A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共计408,450元;2.A公司按年利率6%标准向其支付自2018626日起至剩余合同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A公司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1219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载明:“发包单位:A公司(甲方),承包单位:B公司(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1.2工程地点:环球金融中心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1.3合同内容: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生产、安装及一年的质保期,具体详见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施工图及《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计价表》。1.4.1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为完成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施工图及《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计价表》中全部设备采购及安装(含原有设备搬、运及安装)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费用和支付其他费用。……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1.合同价款:施工图范围内的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含原有设备拆、搬、运及安装)包干总价1361500元;……3.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3.4第四次付款: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3.5质保期满后(质保期壹年),甲方如无质量和售后保修异议,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3.6每次付款前,由请款单位发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相应金额的(也可以一次性全额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等额的符合国家财政要求的正规发票及相应请款材料(充分支持其请款申请的材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3.7乙方应在第四次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乙方责任……24.乙方‘须以欧派名义进场安装,不得以欧派分包商的名义或者其他公司分包的形式进行安装,不能让业主知悉甲乙方双方的这种关系’;不能泄露商业机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关于工程验收的约定……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3.交付验收标准:货物以设计图纸要求及采购清单验收,考核为外观验收、安装调试运行全部合格。……”。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B公司转款200000元,用途载明为“货款”。

20171223日,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环球金融中心设备采购安装补充合同协议》一份,对前述合同中未约定事宜予以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安装合同的约定为项目提供材料并安装。

2018111日,A公司向B公司转款208,450元,用途载明为“安装费”。

201829日,A公司向B公司转款300,000元,用途载明为“货款”。

2018826日,A公司在《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点货清单》上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2018826日,A公司将其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向该项目的接收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交《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建设单位: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竣工日期201828日;合同工期60天;施工单位:A公司;监理单位: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造价:224.3万元;竣工条件自查情况: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查意见:已完成。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过程正常,已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在该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日,A公司将其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向该项目的接收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建设单位: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单位:A公司;监理单位: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接收单位:四川发展(锦宾物业);移交项目: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移交时间:2018826日。移交内容及范围:《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所包含厨房设备,如不锈钢产品、食品机械设备、通风系统、消毒设备、制冷设备等所有合同项目,详见验收清单内容。工程项目移交验收意见:‘已完成合同全部内容,且调试完毕。特申请移交。……’”。A公司在移交单位处及验收意见处盖章,项目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在该移交单上签字。

2018930日,A公司向B公司转款70,000元,用途载明为“货款”。

2018116日,A公司向B公司转款74,600元,用途载明为“货款”。

2018123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请款函》,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B公司陈述称其按照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项目安装验收合格后还进行了培训等后续事宜;因A公司要求B公司必须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并移交给建设方验收(合同亦约定B公司需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故《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及《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上均为A公司的印章;B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发票,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865日;A公司共应向B公司支付的款项为1,361,500元,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953,050元,尚余408,450元未支付。A公司陈述称,其从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其与发包方亦签订了《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该合同与案涉的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内容一致(除合同价款不同),发包方亦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的验收;该项目验收合格,亦无质量问题,但B公司未为A公司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系A公司自己将项目进行了维护、调整满意后直接移交给业主方的;B公司确实向A公司开具了1,361,500元的发票,但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953,050元的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B公司、A公司企业信息材料、《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及《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银行转款回单、《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点货清单》、《设备培训记录》等证据以及B公司、A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合同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B公司已按照约定为A公司提供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现A公司已按照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将该案涉项目移交给发包方,并验收合格,故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已履行完毕,并符合合同约定,且B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开具全额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至结算款的98%,本案中,案涉项目于201828日竣工,B公司已于201865日向A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A公司理应于B公司向其提供全额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2018626日前)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包括2%的质保金)。B公司与A公司所涉的案涉项目总价款为1,361,500元(包含质保金27,230元),A公司向B公司已支付费用953,050元,故A公司尚欠B公司款项为408,450元(其中质保金为27,230元,剩余项目款为381,220元),A公司应于2018626日前向B公司支付剩余项目款381,220元。现A公司逾期未向B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对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其剩余项目款381,2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81,2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6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B公司主张的质保金27,230元,双方庭审中一致认可质保期应从201828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一年,故质保期于201928日届满。现质保期届满,A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1931日前)向B公司退还该质保金。A公司逾期未退还B公司质保金27,230元,构成违约,故对B公司要求A公司退还其质保金27,2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之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B公司要求从2018626日起开始计算质保金占用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调整为从201932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B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因B公司未提出具体的律师费数额,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款项408,4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计算,其中项目款381,220元,以381,220元为基数,从20186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质保金27,230元,以27,230元为基数,从20193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13元,保全费2562.25元,合计6275.25元,由A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A公司提交下列证据:制冷机现场照片、48盘电蒸饭车及台式电磁炉现场照片、洗碗机现场照片、灭蝇灯现场照片、风柜连马达现场照片、活性炭处理器现场照片以及有差异产品汇总表,拟证明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所购产品。经质证,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各组照片均不能反映照片的实际地点,也无法反映照片形成的时间,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以认可,不能达到A公司的证明目的;对有差异产品汇总表,三性均不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是A公司单方制作,与其证明目的没有任何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照片无法核对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有差异产品汇总表,因系A公司单方制作,B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案涉《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二审中,A公司上诉主张B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指定品牌产品,存在违约行为,应在合同款项中扣除改变产品品牌涉及的金额193,600元以及声誉损失费50万元,并且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扣除5%的违约金68,075元。

根据案涉安装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以及2018826A公司在《环球金融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点货清单》上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事实,能够证明A公司在产品验收时并未对产品提出异议,且在一审答辩时,A公司也仅对B公司起诉主张的违约金和质保金有异议,并未对货物本身提出异议,故对于A公司主张扣除改变产品品牌涉及金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已按照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将该案涉项目移交给发包方,并验收合格,故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已履行完毕,并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381,22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至于A公司上诉主张的声誉损失费50万元以及5%的违约金68,075元,因A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关于A公司上诉主张B公司未履行质保责任,A公司不应当退还质保金的问题。因A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案涉发包方亦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A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退还质保金27,2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故对于A公司不退还质保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88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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