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文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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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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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形4

发布者:宁文博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372人看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五部分

三十四、【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律师分析

此种情况下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会享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屋现有市场价值一半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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