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7月23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同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止,并约定劳动者从事服务员岗位。2015年4月28日,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后工作至2015年4月30日,自5月1日起再未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要点
当用人单位可以补缴社会保险时,社会保险纠纷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无法由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劳动者已经自行缴纳,则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成为了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依此主张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此时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亦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