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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休产假天数计算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宁文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622人看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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