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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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律师: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发布者:耿卫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01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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