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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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发布者:耿卫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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