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侵权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吕XX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王倩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吕XX,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李X与被告吕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费35,357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服务,2021年6月12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费35,357元,约定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被告自愿每月按照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吕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被告流动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现尚欠原告快递费35,357元;

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吕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吕XX尚欠原告李X快递费35,357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服务,2021年6月12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费35,357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0月25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被告自愿每月按照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向被告吕XX提供快递服务,被告吕XX应当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现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费35,357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快递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快递费35,357元及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约定承担每月未付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快递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快递费35,357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3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3.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被告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