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为婚后财产纠纷,A女士与B先生离婚后,B先生拒绝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房产及车位过户义务,并声称该离婚协议应因受胁迫无效;同时,案外债权人查封相关房产。A女士委托我方起诉要求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B先生协助办理车位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1.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2.被查封房产能否在本案中确权;
3.无抵押车位能否单独判令过户。
代理思路?
我方代理原告全面梳理证据链,包括离婚协议书、财产权属登记情况等,论证以下案件要点:
一、离婚协议经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虽主张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对于房产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审判时尚在查封期限内,故法院关于案涉房屋确权问题不予处理。
三、关于案涉车位确权,我方律师通过登记查询证明车位无权利负担,离婚协议约定明确,具备单独过户条件,积极主张车位确权。诉讼策略上对房产仅确认协议效力,对车位要求过户,以此实现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B先生配合办理车位过户,房产部分因查封未处理,但保留A女士实体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重申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一方无充分证据主张胁迫、欺诈的,协议约定应严格履行,维护离婚协议稳定性。财产被查封期间,确权请求将被驳回,当事人需先解封再另诉主张过户,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指引。
林小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