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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发布者:刘荣宗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9人看过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1997年,谢某与孙某相识,并于1999年农历12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1年4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从2009年起,谢某与孙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租房生活,期间谢某与孙某从事鱼虾养殖业,但经营不景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常因家庭经济和生育子女等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谢某于2014年4月离开家庭与孙某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5月13日,谢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孙某离婚。孙某表示同意与谢某离婚,但主张谢某给予经济帮助费2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及《婚姻法解释(-)》第27第1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才应从其住主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根据孙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因难,且孙某经济能力数低,并结合谢某的经济能力,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判决谢某给予孙某经济帮助费20000元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分析]

能否请求经济帮助的关键在于离婚时生活是否困难,这包合两个要素:

一是时间要素、生活困难的时间点应当发生在离婚时,只要离婚诉讼时处于经济闲难的境地,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还是离婚以后另行提起诉讼,法院都可予以支持。

二是经济要素,请求人必须生活困难,司法解释对生活困难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虑请求人是否有工作,工作收人的多少,是否有社会保障、是否有疾病等因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标准是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不是以离婚前的生活水平为要件,比如某案中,大学老师嫁了富商,离婚时大学老师申请经济补偿,虽然离婚后相比离婚前的生活水平会出现明显下降,但是考虑到她的稳定职业能够保障其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仍然不能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另一个标准是考虑离婚后是否有房,这是由于住房是家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人类的基本生活保障要素,一个人如果没有稳定住房,那就意味着居无定所,没有住房意味着收人的很大部分要投人到房屋租金中来,因此司法解释对房屋进行了特别规定:明确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该标准简单明确,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经济帮助的都是依据没有住房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孙某有权享有经济帮助的主要依据也是没有住房。此外,还要考虑另一方是否有经济能力来给予帮助,如果也是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状况,法院不应当判决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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