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公司违规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很多见,大多数股东对此都会比较重视,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公司出现资金瓶颈时,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公司担保以帮助渡过困难时期,殊不知此种“善举”会招致其个人及家庭的破产。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在深圳某区工商局登记成立一家外贸公司,主要做货物进出口,依靠自己的能力及人脉,很快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生意越做越大,2016年8月初,张某看中了一单价值3000万的生意,通过市场调研,数据分析及自己的独特的眼光,认为一定可以赚钱,于是,张某的外贸公司试图通过多方努力争取该笔生意。公司在筹集所有能用资金后发现还有1000万资金缺口,无奈之下只好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外贸公司不似生产型企业,没有大型生产设备和生产用房,办公用的场地也是租赁取得。为保住这单生意,张某决定以自家的两套公寓住房以及两部车子做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还要求张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张某没有多想就在保证人处予以签名,贷款年限为一年。一番周折后,外贸公司终于从银行取得了1000万的贷款额,并顺利拿下了3000万元的订单。
然而,好景不长,市场需求根本没有数据分析的那么乐观,市场需求根本没有那么大,不仅没有赚回本钱,连银行贷款也如数赔了进去。贷款期限一到,银行便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外贸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且由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抗辩称,自己已提供相应财产的抵押,其个人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张某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抵押,但并不影响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了张某提供担保的两套公寓住房和两部车子,因执行款远远低于贷款及利息,还执行了张某家庭的部分财产。
案例中张某因公司经营失败而将经营风险这把火烧到了家庭资产上。庭审中,张某一直主张其已提供了房屋和汽车的实物抵押担保,为何法院还要对其个人资产进行追缴。显然,当初作为保证人签字时,张某根本没有理解“保证人和保证责任”意味着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家根本分不清抵押和保证两者的区别,甚者认为两者是一致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令不少企业家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连带责任的“陷阱”,正如案例中张某一样。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对于银行来讲,抵押是其首选的担保方式,保证次之,质押因手续和保管等问题,银行一般不会选择。
抵押权的实现只能就抵押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会涉及到抵押人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因此,作为抵押人的企业家可预见的最坏结果是丧失抵押物(权益)。
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适用的情形是先由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中的张某也没有明确约定是何种方式的保证,才被“套入”连带责任保证中。
从保证特性可以看出,企业家以保证作为担保时,无法预见投资失败后最坏结果——其应当承担多少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止损点”不清楚,理论上存在企业家个人所有资产都被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可能。这一点对于提供保证的企业家来讲十分“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