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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丨名为投资,实则为借贷,这些套路你遇到过没

发布者:刘荣宗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066人看过


民间借贷丨名为投资,实则为借贷,这些套路你遇到过没


之前团队接到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在与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中了解到,借款人名义上为投资,实则为借贷。为此,笔者通过搜索和分析涉及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来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裁判要点。

1案情简要

电商王某与李某两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7日,电商(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投资给甲方200万元整;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的经营盈亏不影响乙方投资归还及收益提取额度和年限。该《协议书》签订后,李某向王某公司投入陆续支付200万元。后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公司收益及返还200万本金。

2双方诉辩

原告李某诉称:《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双方已达成投资协议,但电商王某目前拒绝按照《协议书》支付公司收益。

被告电商王某辩称:《协议书》是名为投资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李某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而是提前抽回本金并按照固定的标准获得收益。公司已返还全部借款。

3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丨名为投资,实则为借贷,这些套路你遇到过没


对于该《协议书》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投资协议来认定。甲方投资资金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投资回报收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出借款项,乙方返还本金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日常生活当中借贷可以属于众多筹划资金方式,即“投资”当中的一种,但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认定更加严格。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投资,主要从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投资主体是否参与共同经营、同担风险。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等方面具体分析。

本案《协议书》中约定了固定收益;李某作为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提取收益,并由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约定,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投资没有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任何变动,李某也没有列入该电商公司股东。故该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案涉借贷关系发生在李某个人与电商王某之间,应为有效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应认定协议有效。

4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全面考虑,认定本案实际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因电商公司无法提供已还款证据,据此依法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5律师提醒

区分认定民间借贷和投资关系,不应单从协议表面断定,而应深层次分析协议约定的内容,根据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特性以及法定程序等多方面认定。

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的代为投资的情况,受托人约定了投资收益,没约定承担风险,实际受托人拿到钱后没有将委托人的出资用于投资,并交付第三方,而仅仅按照约定给付收益,笔者认为此种形式实际上也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投资风险多,借贷需谨慎,咨询专业律师是最回避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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