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适用最新的婚姻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之一的李某不用承担丈夫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200万元债务。
首先了解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无论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还是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六种例外:(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 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5)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今天提到的就是第三种
丈夫借钱 妻子并不知情,也未用于生活
广州男子刘某与李某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7月,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当地人石某借款200万元。石某于2016年8月5日、9月1日至9日期间,分别通过卡对卡的方式向刘某转账共计200万元。刘某于2017年1月27日向石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字承诺。此后,石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遂将刘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告石某提供由被告刘某签署的借款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事实;同时出具被告刘某与李某的婚姻情况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刘某辩称,该笔借款妻子李某并不知情,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李某没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庭审理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但关于被告李某应否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200万的大额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确认的借条上并无被告李某的签名,原告石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石某要求被告刘某、李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作为被告之一的李某不用承担这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