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名年仅26岁的女青年董某因家庭暴力致死,杀人区手竟然是她的丈夫王某。这样惨绝人寰的事情让人瞠目结舌。家庭本来应当是温暖的港湾,但家庭暴力却让家庭这个词蒙上了一层阴影。当我们仔细追究董某案时,我们惊讶地发现董其并不是没有法律意识,她曾经报警八次,但警察仅仅做了简单的谓解之后便离去。最终凶手王某仅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稍通法律的人都知道,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长期的虐待能够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与故意伤害相比危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最终的刑期却大相径庭。以本案为例,王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最重也不会超过七年。但如果是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刑期当在十年以上,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那为什么本案的检察官要对他定虐待罪呢? 我们来看一看刑法是怎么解释的。只因定性为虐待罪让凶手逃脱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立法者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原因有二:第一,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受害人是一般公民,人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因此要严惩;而虐待罪仅仅针对家庭成员,犯罪的范围有限,不会危及社会大众。第二,尊者的管教权。虐待罪通常是丈夫虐待妻子,老子虐待儿子。我国古代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国家对公民有有惩罚的权利,丈夫对妻子、老子对儿子当然也有一定的管教的权力。在世界范围内只有中国和周边国家的刑法才将"虐待罪"从故意伤害罪中分离出来,因为只有我国和周边国家才有这一法律传统。
具体回到董某案件中,由于董某遭受到虐待的时间非常长,但每一次受伤的情况又难以确定,她最后死亡最直接的原因是病情的恶化而不是丈夫的伤害。我们作为旁观者当然有理由认为董某是死于长期的虐待,但是检察机关必须仔细审核现有的证据。董某在过去的几年里究竟遭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只有她亲属的一面之词,而没有切实的验伤报告和病例,也就缺乏证据的支持。正因为缺乏证据的支撑,难以将其丈夫的施暴行为与她最终的死亡后果建立强有力的因果联系,检查机关不得不放弃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改为指控虐待罪。
受到家暴,请坚决离开。这一类的悲剧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在本案中,董某曾经报警八次,但警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帮助。而更多受虐待的妇女,更是一次都没有报过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虐待的妇女经济不独立。离不开始虐者,另一方面是警方不愿意参与家务事。许多受虐妇女自己也离不开施虐者。在相当多的家庭纠纷中我们看到,妇女果断地找到律师,支付一笔律师费之后必等离婚,显得轻松自在,甚至还能考虑分财产"。但在虐待罪案作中,我们却发现受虐妇女真是"丈夫虐我千百遍,我待丈夫如初恋"。甚至身上早已满是伤痕,对外依然模范夫妻。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渣男总有让人离不开的地方。
经济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很多妇女没有自己独立的收人来源,就是纯粹的家庭妇女,这就导致自己长期脱离社会,成为丈夫的附庸。另一方面在矛盾发生之后,妻子发现自已离不开丈夫,甚全有人在仔细权衡利弊之后,还是决定当一条寄生虫: 而丈大发现妻子离不开自己之后,施暴起来更是变本加厉,最终一发不可收拾。社会舆论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亲戚朋友乃至公安机关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都是劝和不劝分,这也就导致虐待案件多发于1980年前出生的人,因为现在的年轻人一向是劝分不劝和的。这个因素会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但仍然是现在发生的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鉴于目前80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婚姻需要经营"这句话以后可能会越来越重要。情感因素也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情感因素也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这些施暴者往往在某一方面满足了受虐者的情感需要,让受虐者欲罢不能。这些男朋友通过甜言蜜语来哄骗她们,暴力反而被包装成"男子气概","离不开你"等谎言。生活中没有免费的午餐,每一份甜蜜都有其代价,这或许就是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温馨小提示:
法律可以消灭问题,但不能解决问题,再重的处罚,也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夫妻应当是最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每一次的伤害都会留下不可磨灭的伤害,我们呼吁改进立法,让施暴者罪有应得,更应当反思一下,在人情日益冷漠的城市,是不是应当建立完善保护女性的机制,把家庭暴力问题管理起来?如果女性遭受到家庭暴力,不管是离婚还是出走,都请坚决离开,避免二次伤害。
文章来自于:法律守夜人
刘荣宗律师团队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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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