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六、无薪假期工资:原告在计发被告2014年1、2月份工资时,分别扣除4天和2天的春节无薪假期工资。本院认为,被告在上述期间未上班属于非因员工本人过错成的停工,该情形下停工一个月以内的依法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因被告主张原告扣除其上述6天的工资401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6天的停工工资3208元(4010元×80%)。原告关于无须向被告支付上述停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七、律师代理费:被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7000元,本院依照其胜诉比例,酌定原告应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3829元。
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试用期少付工资126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多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费12290.60元;3、原告支付被告无故克扣的2014年1月和2月无薪假期6天的工资4010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4)4892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为:1、原告支付被告试用期工资差额126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多扣除的工资12290.6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2月份放假6天的停工工资3208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5、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12600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扣除的工资12290.60元;3、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4年1、2月份放假6天的停工工资3208元;4、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南方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宇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126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南方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宇支付2014年1、2月份放假6天的停工工资3208元;
三、原告深圳市XX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宇支付律师代理费3829元;
四、原告深圳市南方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刘宇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扣除的工资12290.6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方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