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根据XX皇冠会所的上诉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皇冠会所是否应支付杨女士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日间的房屋使用费。本院认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和森公司虽然向杨女士发出了收房通知,但在一审现场勘查时,XX皇冠会所仍然在使用涉案房产,说明XX皇冠会所没有向杨女士归还涉案房产,因此,原审判决XX皇冠会所支付涉案房产的使用费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XX皇冠会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由XX皇冠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