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梗概】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 [201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杨X、赵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起,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王XX、杨X、赵X所在的非法传销组织利用电话和网络的方式以找工作为借口将被害人颜XX、元XX、李X、胡XX骗至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7座703从事非法活动,2010年8月18号,三人分别被抓。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XX、杨X、赵X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其辩护人程世波、郑桃林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剪辑自判决书:
以上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X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