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凌晨,娱乐圈又炸了。00:21分,宝宝王宝强发了一条《离婚声明》的微博,直指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染,婚内出轨。
抛开这件事背后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不谈,摆在宝宝面前的不仅是道德的问题,还有法律的问题。下面,就为大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向大家明示什么是真正的出轨?
其实,法律术语中并没有出轨一词,只是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规定和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这一定义来看,法律上的出轨和平常人们所理解的出轨是大相径庭的。因为就夫妻有不中的行为,除了同居和重婚以外,其实还包括通奸,那什么情形算通奸呢?法律对通奸一词的定义是:夫妻一方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就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通奸”的定义来看,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有通奸的行为要求离婚,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有与他人有同居或重婚的情形要求离婚,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刚刚谈及证据,有一句话大家耳熟能详,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裁判案件时亦是根据该原则,但这里所说但事实和平常大家理解的事实又有很大的区别,因为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他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口述来裁断,而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在法律上有证据证明的才能叫做事实。
那么,夫妻一方出轨,常常会涉及出轨一方和他人的隐私,这个证据该如何收集呢?
第一,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且这样的证据很容易造成侵权,所以往往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这些间接证据单独的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其次,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再次,监听监视须谨慎。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不仅因为取证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因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让自己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懂得适当借助公权。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一方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或者证明力低下等。有时候,适当借助公权介入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另外,就是常说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一方,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践操作中法院一般会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总之,婚姻是神圣的,法律往往会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超越道德的底线,作出对婚姻不忠的事情,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