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君于2015年借助银行的80万元按揭贷款在奉化中央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自然也是王君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王君与李文相识后,双方情投意合,很快就决定结婚。而且,李文家打算出装修款40万元,并同意婚后由王君和李文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前提是产权证上一定要补上李文的名字。然而,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就是说,若王君的产权证上要加上李文的名字,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而王君贷款银行给他的回复是:除非贷款还清,否则抵押权是不能注销的。这相当于给产权证上加名判了“死刑”。就是这一要求给这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带来一个看起来无法解决的难题。
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物权法》的条款是对房产产权过户方面的限制,而财产约定可以进行协议公证,是对协议内容的公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债权。如果王君和李文需要就财产,最好就约定的内容办理公证。同时,需要在财产约定协议条款中加一条:本协议不得对抗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他们把贷款一还清,王君就可以马上在其产权证上加上李文的名字。
律师观点
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一套房子动辄几百万元,男女双方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希望在产权证上署名来明确自己拥有的产权。有时候,他们遇到的问题看上去似乎无解,但通过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处,使用约定协议公证的这一方法,保障双方利益,维护婚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