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X
负责人:X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 。
被告:陈某,性别,民族,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 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0元,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的逾期利息33,604.92、罚息人民币285.58元,共计人民币1,133,890.5元,全部利息及罚息请求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二、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00元。
三、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11月4日,被告为企业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订立了《借款合同》(编号:122132014004753),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9.016%,贷款本息归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时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借款全额支付至程彦账户,但被告多次逾期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告后被告甚至拒绝偿还拖欠的借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