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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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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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俸红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98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此里某某的委托,由“千名律师下基层”派驻梅里律事务所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俸红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经过庭前调查和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案情已明晰,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所持欠条系可撤销合同

被告被威逼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庭前及庭审过程中,被告都坚持称系原告在已结清相关账目后因没有吸毒的毒资而强迫、威逼被告签订的此欠条,该欠条是被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下所写并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我向法院申请否定其效力的合法性。

二、   原告证据不足

2.1原告仅有一张欠条,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如总的账本、账目明细、结账单等)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就此认定被告有丢失过原告虫草的情形,更无法就此欠条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2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系被告在替原告经营管理过程中,擅自处置其虫草,无法说明去向,在欠条中又称系丢失,起诉状中与欠条自身存在矛盾,对此被告在庭前及庭审中有说被告在帮原告经营虫草的过程中每次有买卖都先打电话告知被告,并就每一次买卖活动都有做相应的账目且双方在中甸时已将相关账目(包括广州的房租费及自己的工资)做了说明、告知并了清,但原告在对这些情况明知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支付被告的工资。

2.3虫草和其他产品一样有质量好坏、优劣之分,原告的虫草属于优等品还是次等品,是否值欠条上所定的价格,亦需要由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被告应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

2.4经营虫草期间,不单单只有被告接触过虫草,还有其他人(包括原告的表妹,原告的两个管家),同时,原告总的交给被告多少虫草,原告都不能举证且期间其自己也带了自己的朋友到放置虫草的地方,虫草丢失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这些也都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同时,被告本身因为文化水平的以及社会经历的原因,在法庭上陈述事件时,在表述上可能并不是很清晰、明了的还原相关事实,恳请法院结合原告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以及与其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合法证据做公证、公平的裁判。

总之,刑事审判中存在被告尚不能自证其罪的原则,民事活动中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由原告其承担应的举证责任,即便原告无法证明签订欠条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庭审过程中原告就只提交了一张欠条,无法证明本案事实。且庭审过程中更多的是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陈述,本案原告明显证据不足,而该后果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本案由贵院立为民事案件,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原告虽然有活佛的主体身份。但民事活动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故本案原告在民事活动中亦应遵守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不能因为其活佛身份而影响贵院开展裁判活动。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自相矛盾,其诉讼应当予以驳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同时,恳请法院对一些浪费司法资源形成的滥诉给予及时的制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俸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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