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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擅自卖房,卖房是否有效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59人看过

【案情】

1992年刘某和李某登记结婚。1997年,刘某单位安排给其一套住房。2005年3月份单位与刘某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将诉争房产出售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该房,之后刘某取得该房所有权证。2008年10月刘某将房屋出售给了朋友田某,两人共同去房产登记部门申办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2月李某得知此事,遂以其不知情及不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与田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分歧】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是否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有效。理由是:夫妻是财产共有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利益的共同体。其中夫妻一方卖房的行为,应当推定为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夫妻之间关系亲密,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外处分不动产时,是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应当知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夫妻作为不动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夫妻一方事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严重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该处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本案诉争房产是刘某和李某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刘某和李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但本案中,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应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太原律师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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