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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付财物的法律性质与后果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37人看过

2011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谈恋爱交往。2012年12月15日,甲乙在某县城内见面,甲男给乙女购买了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580元。2012年12月19日,乙女以孩子的保险需要交纳为由,向甲男索要2700元,甲男即向乙女提供的银行卡汇款3000元。2013年1月19日乙女又借故向甲男索要600元,甲男又向乙女的银行卡汇款600元。另外,甲男还主张2012年12月18日给付乙女现金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后乙女拒绝与甲男继续交往,甲男遂要求乙女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人民币11180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赠与,或是不当得利,应否返还。根据本案的事实,对甲男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为乙女购买的价值2580元手机一部,应视为赠与,现甲男主张返还,没有撤销事由,依法不予支持。对甲男主张的5000元,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无法予以支持。对乙女向甲男索要的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有关规定,乙女在双方尚未谈婚论嫁的谈恋爱交往期间,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而后却终结恋爱关系拒绝与甲男结婚,其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由乙女返还甲男人民币3600元。记者武文静通讯员杨乃钰,乔中国律师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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