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中,除了适用普通程序外,还可以视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特点及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速裁程序可以说是更加特别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则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且仅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外,速裁程序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
3、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庭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不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要求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判。
李世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