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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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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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的监管做出了哪些规定?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517人看过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即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即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以及消费者。

 

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了各方责任从而实施有效监管。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是境外注册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是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


一.如实申报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找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对于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风险的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三.提供风险告知书责任

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商品符合原产地质量等标准要求,明确可能会与我国的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明确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在相关网站上查看中文电子标签;

(3)告知消费者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转售或二次销售。


四.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商品质量安全分概念防控机制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五.交易电子数据责任
应当实时自行传输交易电子数据,对于清单的申报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文章参考依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二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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