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全称保证承兑、安全承付的仓库,说白了就是用在仓的货物作为授信的依据,并根据支付结算的规律、货物流动及资金流动结合的原理,开展承兑业务的一种技术方法。
(一)买方虚构贸易事实
虽然《九民纪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进行解读,但此种情况下三方仍存在真实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即买方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卖方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而在实务中,却曾出现过买方虚构贸易事实,伪造某公司公章、法人章与银行签署协议,并以该公司名义将汇票背书再用于套取现金,或以该公司名义背书商业承兑汇票,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以此方式实施贷款,诈骗银行资金,最终或可造成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资金无法追回的合同诈骗案例。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即便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汇票仍应有效,银行仍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承兑付款,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使得银行无货可控,因此承担巨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笔者建议:银行在项目启动前,应重点审查合同主体资信情况,重点关注买方的经营情况是否异常、是否发生停工停业事项、是否存在变卖大额资产的行为、是否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是否有大型项目融资等,同时应密切关注行业政策等宏观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二)卖方违规提供担保
在“保兑仓业务”项下,若买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未足额付款,卖方负责对甲方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务中,曾发生过卖方以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银行非善意的案例。
《九民纪要》也对“债权人善意的认定”给出统一意见:根据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笔者建议:银行务在签约前,务必要求卖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务必尽到形式审查义务,重点审查其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其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三)卖方违约发货
在实务中,银行检查和监督货物是银行对其自身风险控制所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可能也无能力对货物进行保管,因此银行往往将货物交给第三方仓储公司或卖方来保管,但毕竟授信在前,交货在后,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卖方违约发货的情形,使得银行的控货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笔者建议:银行应重点是审查卖方的货物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密切关注卖方品控是否稳定、保管的货物是否存有安全隐患、是否配合银行落实监管措施、是否故意隐匿或损坏货物、货物的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大幅度波动;要求买方对货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并注明银行是第一受益人。
(四)忽视约定卖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在实务中,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往往都是保证责任,但关于卖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究竟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协议中往往未作约定。毕竟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往往不难判定。
根据《ming fa dian》的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ming fa dian》实施在即,今后若仍然不做约定或约定不明,卖方将因一般保证从而获得先诉抗辩权。因此笔者建议:银行在签署协议前,与卖方提前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